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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的末位淘汰制的约定有效吗?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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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1-4 23:24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
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?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

“深户担保”属于违法要求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,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

“工伤自理,单位概不负责”条款是否有效?

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,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“工伤自理”,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,用人单位概不负责;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。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,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因此属于无效条款

用人单位的“末位淘汰制”有效吗?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,也就是说,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,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,该条款无效。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“末位淘汰制”等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是无效的。
 楼主| 发表于 2008-1-5 17:01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
大家都来了解了解
发表于 2008-1-5 09:54:46 |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
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!是为自己以后的打工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!
发表于 2008-1-5 00:53:22 |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
希望张律师能多给提供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,顶
发表于 2008-1-5 00:19:49 |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
值得大家学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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